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202民催15号
申请人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旅游度假区凤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6722055789。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10300052/24089588,出票人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9日,出票金额109389.6元,收款人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青岛农业银行市南三支)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芃芃
审判员 明绍青
审判员 方泓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