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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414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岑巩县思州路与新兴大道交叉口北50米。
负责人:杨尤金,该局局长。
被告: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光焰
审 判 员  叶黔山
人民陪审员  李祥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顺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