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2282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岑巩县思州路与新兴大道交叉口北50米。
负责人:杨尤金。
被告: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海。
原告**与被告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厉文华
审判员  袁波文
审判员  彭 攀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余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