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汇港钢板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汇港钢板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槽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汇港钢板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7)苏1084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748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