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华夏不锈钢水泵经营部与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4337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华夏不锈钢水泵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同德广场B区3幢330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少朋、***,系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振兴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华夏不锈钢水泵经营部与被告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华夏不锈钢水泵经营部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