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能柱与何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932民初671号
原告:黄能柱,男,1992年7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农民,住洱源县。
被告:何建国,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告:***,男,1995年6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
被告: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桢职务:经理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双龙街道振兴街北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邦,云南龙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能柱诉被告何建国、***、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寸树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能柱,被告何建国、***,被告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能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钉子、铁丝、PVC管建材款1562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万超公司承包了鹤庆县北衙片区整体搬迁工程县城安置点建设项目,并于2018年3月16日委托何建国为片区项目的负责人。原告在西片区间建材销售店。2018年4月起,被告何建国到原告的店铺购买钉子、铁丝、PVC管等建材,双方约定每月月底向原告结账一次,此后原告一直向何建国供货。2018年12月,原告与何建国进行了结算,何建国合计共欠原告35626元,何建国支付了20000元后,尚欠原告15626元一直未付。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何建国于2019年3月14日,在***担保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盖有“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条一张,承诺在2019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建材款15626元。到期后,何建国未付款。
被告何建国辩称:我下欠原告建材款及写欠条属实。我目前遇到了困难,暂时无力马上支付,请求原告给我一定期限。万超公司的公章是我们私刻的,万超公司并不知晓,欠款与万超公司无关。我愿一力承担对原告的支付义务。
被告***辩称:我在何建国出具的“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属实,我愿与何建国一起承担支付建材款义务。
万超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在鹤庆承包工程、未委托过何建国为项目负责人,何建国本人也从未向我公司上交过任何费用。原告提交的欠条上的公章,何建国本人也已说得很清楚,并不是我公司的公章。拖欠建材款完全是何建国本人的行为,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建国承包了鹤庆县北衙片区整体搬迁工程县城安置点部分工程后,从2018年4月向原告购买钉子、铁丝、PVC管等建材。期间,何建国等人在未征得万超公司同意、万超公司并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私刻万超公司公章一枚。2019年1月,经原告与何建国结算,何建国尚欠原告15626元建材款。之后何建国并未及时支付建材款。2019年3月14日,在鹤庆县劳动局的见证下,何建国向原告出具了盖有“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4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建材款,并由***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何建国等人均未付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一份和原、被告的陈述自认可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向何建国供应建材,且经双方结算后由何建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何建国理应按欠条数额向原告支付相应建材款。***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是对主债务人何建国还款的担保,且尚在法定的担保期限内,理应与何建国一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主张的何建国系万超公司委托的片区负责人,其所欠建材款应由万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建材欠款15626元。被告***与被告何建国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寸树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