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冯云,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698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西路原交警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423100014050。
法定代表人:张锡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锡雄,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西路原交警队对面。
被执行人:毕会,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王秀珍,女,汉族,1965年9月23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锡雄、毕会、**、王秀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8%计算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由被告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由被告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锡雄、毕会、**、王秀珍对上述本判决一、二项确定被告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本金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锡雄、毕会、**、王秀珍在其清偿范围内有权向被告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照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被告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锡雄、毕会、**、王秀珍承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锡雄、毕会、**、王秀珍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和利息300000元,并按年利率18%支付自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律师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3136元;应交案件申请执行费4582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31671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会、**、王秀珍银行账户,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抵押于××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处置后,偿还抵押权后剩余款项281736.74元转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因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按比例分配后将执行款9117.33元兑付申请执行人***,尚未执行307600.67元及利息(含律师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3136元、申请执行费4582元)经查,被执行人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锡雄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云FN××**号陆地巡洋舰霸道小型汽车,云F3××**号五菱牌小型汽车、张锡雄名下云FV××**号丰田牌小型汽车、毕会名下云FZ××**号长安牌小型汽车、王秀珍名下云FN××**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云FD××**号雪铁龙牌小型汽车均被另案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秀珍名下共有位于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礼乐西路房屋、毕会名下位于云南省玉溪市××路××号××幢房屋均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锡雄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锡雄、毕会、**、王秀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2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执行员 谭志宏
书记员 魏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