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会康劳务有限公司、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会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裕康路3号裕康花园C1幢1层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31NCXW。
法定代表人:廖省会,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红琼,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6984G。
法定代表人:杨雁,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会康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423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会康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会康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2396.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386元,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2.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由(2019)云0423执238号执行案件转入案款3000元,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3000元。申请执行人云南会康劳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苏珈
书 记 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