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1775698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423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云F×××**徐工牌、云F×××**五菱牌、云F×××**陆地巡洋舰霸道牌的车辆三辆,被执行人王秀珍名下有车牌号为云F×××**雪铁龙牌、云F×××**力帆牌、云F×××**宝马牌的车辆三辆,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云F×××**三一牌车辆一辆,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两处,分别位于通海县,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且两处不动产皆存在抵押,暂无法处置,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虽有财产但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德磊
书记员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