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云南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30423217756984G。
法定代理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2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1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与王秀珍共同登记所有的座落于通海秀山镇礼乐西路的房产,产权证号:通房权证秀字第**,通国用(2010)09337号;产权证号:里20080001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登记在王秀珍车牌号为云F×××**号雪铁龙汽车一辆、云F×××**的力帆汽车一辆、云F×××**号宝马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登记在**号牌为云F×××**号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但是上述房产本案不是首封法院,车辆未实际控制;3、对被执行人**、王秀珍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虽然有财产,但是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强
书记员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