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日生,傣族,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6984G。
法定代表人:杨雁,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423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尚欠工程款56230元及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偿还申请人***辅材款1818元及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执行费7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强
书记员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