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23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委托代理人:王成,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里山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6984G。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云0423民初251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海南德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23执1576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礼
审判员 金思含
审判员 刘民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