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1469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中心区青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216720349J。
法定代表人:周转洪。
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高大傣族彝族乡五街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KT2T12C。
负责人:史能。
被告:马兴凯,男,1968年4月13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马兴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交纳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丽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