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6311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中凯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周泳孜
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牛街社区居委会贵昆路92号云南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内26栋1-14号。
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转洪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中凯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现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中凯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要求本院按照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中凯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中凯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紫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