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528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中心区青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216720349J。
法定代表人:周转洪。
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高大傣族彝族乡五街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KT2T12C。
负责人:史能。
原告***与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交纳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瑞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马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