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26民初1552号 原告:***,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寺脚居委会龙福村小组139号。(以下简称:顶盛建材)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中心区青松路2号。(以下简称:茨坝建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顶盛建材、茨坝建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茨坝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顶盛建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32700元,支付原告来往石林县车旅费600元及误工费800元,合计34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拖欠原告人工工资总额32700元,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之日,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系雇佣关系,2020年9月22日起,原告***由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聘用在石林县云南喀斯特安全玻璃建设项目从事劳务员工作,***承诺每月按时支付工资12000元,截止2023年1月10日期间从未支付任何薪资。至此累计拖欠原告***工资44700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商量讨要工资,***都以未收到总包方拨款为由一直未支付原告。适逢春节将至,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下工资欠条后回家过春节,原告离开工地时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与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商议,由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来负责支付工地上所有工人工资。2023年1月20日,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支付原告12000元工资,并承诺剩余32700元在2月6日一次性付清。到2月6日,原告询问***,***以未收到业主拨款为由再次承诺2月15日前支付。后原告多次打电话与***联系,***以付工人工资一事由***接手为理由不再过问,让原告去找***讨要。原告又多次打电话与***联系,***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顶盛建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茨坝建筑辩称,原告系被告顶盛建材雇佣的人员,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工作证明、工资欠条。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2700元的事实。 被告茨坝建筑质证对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无异议,提出工作证明、工资欠条只能证明原告是被告顶盛建材的员工,是顶盛建材欠原告工资。 被告茨坝建筑向法庭提交了:1.劳务分包合同;2.工商档案信息查询;3.工作量表;4.工资发放表。 原告质证对证据1表示不清楚,对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工资表上没有自己的名字。 经审理确认,被告茨坝建筑承包了石林县云南喀斯特安全玻璃建设项目后,与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受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雇佣,自2020年9月22日起在石林县云南喀斯特安全玻璃建设项目从事劳务,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承诺每月支付工资12000元,截止2023年1月10日,应给付原告***工资44700元。期间从未支付工资,经原告催讨,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并承诺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期限届满,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兑现承诺。2023年1月20日,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支付了原告12000元工资,其余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动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受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雇佣为其提供劳务,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其一直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共计44700元,2023年1月10日其书面承诺于2023年1月20日一次性付清,但一直未兑现承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自己的承诺,故原告要求其给付劳务费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及交通费、误工费的主张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提出两被告协商由被告茨坝建筑支付工资,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仅以已领取的12000元工资系由被告茨坝建筑给付,进而要求被告茨坝建筑支付剩余工资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32700元,并以32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支付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由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误工费800元、车旅费600元,合计1400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昆明茨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被告昆明顶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