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91民初1800号
原告:大连兆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程家园**。
法定代表人:杨洪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志,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丹,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仲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永山,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左岸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iv>
法定代表人: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欣智,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左岸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时 丽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苓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