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左岸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兆赢置业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左岸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91民初1800号

原告:大连兆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程家园**。

法定代表人:杨洪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志,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丹,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仲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永山,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左岸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iv>

法定代表人: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欣智,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左岸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时  丽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苓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