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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市政工程公司、朝阳本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30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树理,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超,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本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皮照兴,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祥,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工程处办公室主任,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本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将朝阳本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处工程款结算收入403,650元予以扣留,此笔欠款由政府拨给朝阳本科大学基本建设处工程结算款的形式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但具体时间尚未明确,本案属长期履行情形,可以终结结案,应裁定终结执行。如此笔款项拨付,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302执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 牧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