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执监157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理,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凤凰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菩提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福,主任。
朝阳市市政工程公司诉朝阳凤凰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辽1302民初3796号立案执行,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辽13执监157号案件立案。现因该执行案件未能执结等具体情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有必要交由其它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由龙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双塔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龙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高
审判员 张树芳
审判员 徐战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卜晓曦
书记员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