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02民初2379号
原告:***,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嘉伟(系原告之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科员,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朝阳百家合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97653315Q。
法定代表人:刘彦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巨,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朝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一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123170499L。
法定代表人:高树理,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超,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朝阳百家合家居有限公司、朝阳市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在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