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燕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朝阳市燕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1253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49-25、26、2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816349617。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燕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一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123170499L。 法定代表人:高树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朝阳市燕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