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燕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市燕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安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57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光明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市燕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一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123170499L。 法定代表人:高树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安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二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105URG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原告***与被告朝阳市燕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安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