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益德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202民初6456号
原告(反诉被告):***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x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瑞雪,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
法定代表人:章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浩楠,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反诉被告)***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瑞雪、王孝军,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纪浩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公寓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DLx),约定:原告对被告开发的“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公寓1#2#3#楼的幕墙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坐落于中山区东港商务区B16地块,合同总造价5199万元。原告按时竣工交付被告,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全部完成综合验收,之后陆续向购买商品房的业户交付了案涉工程的公寓房屋。但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结算和付款一事,被告却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不决。2018年4月,被告才对原告报审的决算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原告报审的工程结算价款为53,578,529元,被告初步审定工程结算价款则为49,647,464元,最终原告主张工程结算价款为52,756,116元,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此外,双方无争议部分价款180余万元被告亦未支付与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人民币4,917,191元;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法院裁决日之前的违约金(截止2018年6月30日为1,033,185元,见违约金计算表);3、上述给付事项自法院裁决给付之日起,如逾期给付,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一、关于“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人民币4,917,191元”及“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法院裁决日之前的违约金”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据2013年8月20日被告与红太装饰签订的《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公寓幕墙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5.1款“合同总价暂定为51,998,466元”,第5.2款“本合同价款计算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时以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第5.4.2项“本项目公寓幕墙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完成经甲方及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乙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甲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于30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乙方同意以结算总价20%做为以房抵款)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第5.4.4项“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11.9款“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之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之约定,被告付款的依据应是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但双方至今未进行结算。因此在本案工程总价款尚未确定之前,红太装饰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余额4,917,191元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截至目前,被告已实际支付47838925.50元,即使不计算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扣除的红太装饰相关款项,亦非红太装饰诉请的金额。双方一直未进行竣工结算,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因此红太装饰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红太装饰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存在红太装饰主张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被告认为应减少支付红太装饰工程款2927037.3元(栏杆价款1447359.74元+门窗套价款331372.41元+保温材料价款803503.67元+水电费用204528.8元+维修扣款140272.68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认为应逐项扣除红太装饰如下款项:
1、被告要求窗户护栏材质由铝合金栏杆变更为镀锌方通栏杆,红太装饰未按变更要求施工,此部分应扣减红太装饰款项1447359.74元[(474.50-220.53)元*5134.18㎡+1%的总包配合费+10%的违约金]。窗户护栏原设计为铝合金栏杆,出于降低项目建设成本的考虑,2014年3月24日,被告向红太装饰发送JZYZX(工)-262号《工程通知单》,要求将窗户护栏材质变更为镀锌方通栏杆,但是红太装饰未按照被告的变更通知施工,红太装饰仍按照原设计以铝合金栏杆施工,并且实际施工规格与原图纸不符。依据施工图纸,红太装饰未按照被告要求变更材质部分面积达5134.18平方米,依据施工合同附件《大连佳兆业中心1#2#3#公寓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清单》内第18、19项列示的价格,被告只认可以镀锌方通栏杆作为施工的结算依据,此部分应减少支付红太装饰款项1316966.97元(内含1%的总包配合费)。依据施工合同第11.3款约定,“如发现乙方所提供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品牌、品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原产地等任何一项与合同或施工图中规定的内容不符,甲方同意利用的,则乙方应承担不符合要求部分材料总价款10%的赔偿金”,因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栏杆部分违约金130392.77元。上述两项合计1447359.74元。红太装饰置被告的通知要求于不顾,擅自按照单方面意愿施工,极大增加了被告的成本,对于超出被告预算的部分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应由红太装饰自行承担,被告只认可依照以镀锌方通栏杆作为结算的基础。
2、门窗套计算价款面积应按实扣减。依据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附件《大连佳兆业中心1#2#3#公寓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清单》内第16项列示的计算说明,关于门窗套计算价款面积应“按见光面积计算”,即结算门窗套施工面积应为915.82平方米,而非红太装饰计算的1449.12平方米,此部分应减少支付红太装饰331372.41元[(1449.12-915.82)㎡*615.21元+1%的总包配合费]。
3、保温材料部分未按照图纸及合同约定材质施工,对应价款应按实扣减。依据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附件《大连佳兆业中心公寓外立面装饰材料清单》约定保温材料应使用酚醛板材质施工,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保温材质变更为岩棉施工,并且于提交给红太装饰作为施工依据之一的《设计说明》中予以明示,此部分应减少支付红太装饰803503.67元[(68.87-34.44)元/㎡x23106.25㎡+1%的总包配合费]。
4、红太装饰应承担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发生的总包单位租赁费、水电费用共计204528.8元。依据DLJZYZX(工)-1168号、DLJZYZX(工)-1453号《工程通知单》,红太装饰应当承担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于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现场使用总包单位租赁费及水电费116000元,承担2016年4月末前的电费88528.8元,两项费用共计204528.8元。
5、红太装饰应承担已发生的维修扣款140272.68元。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红太装饰施工的幕墙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被告自2014年3月6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累计向红太装饰发送《工程通知单》、《告知函》32份,均为要求红太装饰对幕墙工程进行维修、返工、整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及现场施工管理规定文明、安全施工,但是红太装饰一直拒绝进行相关维修工作,因红太装饰拒绝履行维修义务,被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140272.68元,应由红太装饰承担。
反诉原告诉称:2013年8月2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红太装饰签订编号为DLx的《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公寓幕墙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2.1款约定,反诉人指定红太装饰为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公寓幕墙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反诉人要求数量材料及设备的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第5.1款约定,合同总价暂定为51998466元,包干单价详见报价表,工程量暂定,以反诉人和红太装饰共同确认的结算数量为准,结算量按反诉人和监理共同书面确认的红太装饰实际竣工验收量为准,并结合包干综合单价计算最终的合同结算总价。《施工合同》第5.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计算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时以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红太装饰施工的幕墙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反诉人自2014年3月6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累计向红太装饰发送《工程通知单》、《告知函》32份,均为要求红太装饰对幕墙工程进行维修、返工、整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及现场施工管理规定文明、安全施工,但是红太装饰一直拒绝进行相关维修工作,致使项目交付前后出现各种工程质量问题,给反诉人及购房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严重影响反诉人的商业形象。
红太装饰施工的幕墙工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因红太装饰未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窗户开启扇锁点施工,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施工图纸,公寓窗户开启扇锁点应为9处,但红太装饰实际施工只有4处,由此造成窗户密闭性不良,并已经造成个别窗户脱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该部分未来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红太装饰承担,具体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
二、红太装饰未按设计要求对隐蔽消防工程施工,偷工减料,极易造成防火隔离带不阻燃等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这些隐患极有可能涉及720户业主、几千名居民人身安全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施工图纸要求,层间岩棉防火隔离带图纸上明确为上下两层,但现场实际只施工了底层,上层未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虽然本诉中红太装饰提交的《单位工程教工验收证明》记载的验收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免费保修期为两年。如果是因为材料老化或使用损耗,则在保修期满后,红太装饰不承担责任。如果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红太装饰不符合设计规范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则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5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9条,前述法律、法规规定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基本的义务,就是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本案红太装饰未按设计要求对防火隔离带进行有效施工,是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与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工程是否使用无关,这种情况一旦发现必须予以彻底修复,否则日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法律后果,无人能够承担,也不应该因为验收合格就忽略客观事实,如此重大质量瑕疵在任何时候发现,红太装饰都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因红太装饰施工时对玻璃幕墙施工打胶不合格,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玻璃幕墙外侧存在诸多未完全打胶、漏打胶情况,适逢2018年8月份大连市降下两场暴雨,导致佳兆业中心公寓200多户出现雨水渗漏情况,给业主造成极大的损失,给反诉人造成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在反诉人与红太装饰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令由此而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因渗漏给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由红太装饰承担。经多次向红太装饰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履行维修义务无果,反诉人只能委托第三方开展维修整改工作,2018年6月4日反诉人与辽宁盛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DLx的《大连佳兆业中心公寓幕墙门窗维修整改合同》,合同约定辽宁盛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范围包括大连佳兆业中心公寓幕墙门窗维修整改工程,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850893元,据估算整体维修工作花费将远超过该合同暂定价,因此反诉人申请对维修整改所需费用进行鉴定,以确定红太装饰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反诉人多次要求红太装饰对存在工程质量的地方进行维修整改,但红太装饰直至反诉日仍拒绝予以彻底维修整改,该行为已对反诉人开发的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业主以及反诉人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现请求人民法院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窗户开启扇锁点施工的损失988,789.59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因未按设计要求完成防火隔离带施工的损失2,877,860元;3、请求判令因被反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屋面渗漏修理重作损失1,827,238.94元;4、因渗漏导致的业主财产损失850893元。
反诉被告辩称:对于反诉请求均不同意,第一项被告双方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在合同清单上列明的就是四个锁点,而被告所强调的九点锁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实现,设计不合理,在我方投标时就提出了,所以签订合同时就落实为四个锁点,图纸不是我方出的,跟我方无关;第二项关于防火隔离带的施工,也是按图施工的,在竣工图明确为一层防火隔离带,而且这也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即使不符合规范与我方也无关,我方是按图施工的;第三项,工程验收居民已入住,再提质量问题不应予以支持,关于漏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法院的斡旋,原被告双方曾一度就维修问题试图和解,但终因分歧较大无法实现,我公司调集了多位专业人员到现场对被告所提出的漏水问题进行了勘察和分析,其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另外我方打胶的一些问题,认为我方存在施工瑕疵,但就这一点而言,被告应当在质保期内向我方提出维修申请,而不是在我方提出诉讼的时候再提质量问题;
关于漏水的原因,1、屋面玻璃幕墙外装饰立柱竖向原设计采用咬口工艺,接缝处无注胶,造成渗漏,责任单位是被告;2、屋面泛光灯线穿透铝板后多处未缝堵,孔洞较大,造成严重雨水渗漏,责任在被告;3、屋面避雷网立柱固定定于铝板收檐胶缝中,且有严重松动现象,根部已开裂漏水(避雷网非我司施工),责任在被告;4、南里面35、36层幕墙为悦层,其南侧幕墙周边与结构面采用镀锌铁皮封堵,因玻璃幕墙的功能只保证外立面是密封状态,并不能保证室内的密封,且室内封堵镀锌铁皮的做法不是防水工艺,无法阻止雨水向下渗漏,涉及缺陷导致漏水,责任在被告;5、截面35、36层钢结构玻璃幕墙横梁与立柱、铝附框与钢龙骨连接出无注胶保护,容易造成雨水渗漏,设计缺陷导致流水,责任在被告;6、开启扇上部最外层胶条作为批水使用,目的使水顺着胶条流到开启善的外表面,但由于本项目设计时胶条位置不偏内侧,且厚度最薄处不足1mm,当开启善往复开启时,会导致胶条变形、凹陷,使得阔气善上部胶条与玻璃之间形成缝隙。同时幕墙设计时将隐框开启善框低于玻璃顶部,在扇框上部形成一条积水沟槽,大风夹着大雨从开启扇上端缝隙(胶条变形的缝隙)灌入集水槽内,就会沿着密封胶条缺口流向室内,造成渗漏,责任在被告;7、百叶幕墙局部流水,百叶本身不具备防水功能,百叶位置(空调机位)地面下水管过高,约高处地面300mm,造成雨水无法及时排出,此处管应该低于地面并设地漏,便于排水,现被告将此管做为空调机管线过楼板套管用,况且有地面防水没有做好,有开裂现象,造成渗漏,责任在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公寓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DLx),约定:原告对被告开发的“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公寓1#2#3#楼的幕墙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坐落于中山区东港商务区B16地块。具体合同范围包括按照甲方提交的施工图纸及其修改图、公寓建筑施工图完成本项目公寓幕墙供货及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单板雨棚、广告牌灯箱等外墙所有表面装饰内容及其预埋及后埋件。3、产品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为合格产品,所有主材及零配件都必须按甲方确认的样板制作安装。3.4.2铝型材:全部铝型材采用忠旺、坚美、亚铝、兴发。合同总价暂定为51,998,466元,本合同价款计算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款支付5.4.1按进度付款,根据工程月形象进度,乙方每月25日前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上报经甲方审核验收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方完成工程合同造价的70%的进度款。5.4.3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在保修期开始计算满二年后提供相关齐全手续,一次性付清余款。8.9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9.34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工程保修期内甲方或第三人发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返工改建,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仍不修复或返工、改建的,甲方可另行请求其他施工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修复或返工改建,乙方按该修复或返工改建费用的双倍承担违约金。9.39对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乙方须接到甲方工程通知单并确认该单已经由甲方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及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监理公司公章方可执行有效。11.6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材料施工,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材料,将处以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11.9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双方施工期间的工程签证单对工程量等进行了记载,部分通知单存在施工方先施工后补签证的现象。2014年12月5日,被告及相关施工、监理等部门对东港区B16地块项目(佳兆业中心)1#2#3#楼进行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项目已对外销售,并向业主交付使用。因原告施工部分出现漏水现象,被告自行与其他施工部门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原告对被告的维修行为不予认可,反诉被告对屋面渗漏造成的业主财产损失及屋面渗漏修理重作损失850893元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期间,反诉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1、玻璃幕墙渗漏原因是否为反诉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所导致;2、水平防烟带(即防火隔离带)是否因未按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进行鉴定,结论为:本案所涉工程东港区B16地块项目佳兆业中心1号2号3号楼水平防烟带,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影响本案建筑工程的安全使用。1号2号3号楼玻璃幕墙渗漏属于施工质量缺陷,影响本案建筑工程的正常使用。鉴定机构对玻璃幕墙渗漏及平防烟带(即防火隔离带)修复出具了修复方案,反诉原告申请对玻璃幕墙渗漏及平防烟带(即防火隔离带)修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反诉原告未提供鉴定资料及现场原因问题,鉴定机构没有受理反诉原告的鉴定申请。
2018年6月4日,反诉原告与辽宁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大连佳兆业中心公寓幕墙门窗维修整改合同,合同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开启窗调整、阳台门调整、开启窗风声,不同步等等,合同价款850893;2018年12月8日,反诉原告与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大连佳兆业中心幕墙1、2、3、5号楼渗漏维修工程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大连佳兆业中心幕墙1、2、3、5号楼渗漏维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屋面外立面开启窗及玻璃幕墙等内容。合同工期90个日历日,工程价款1686275.67元;2019年5月16日,反诉原告与常熟市常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大连佳兆业中心公寓幕墙水平防烟袋施工合同。合同承包范围:大连佳兆业中心公寓幕墙水平防烟带施工工程1、3号楼4层以上的强度水平防烟带、4层整改设计、拆铝板整体施工一圈等内容。合同工期40个日历,合同价款2877860元。以上三个工程已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并且已经结算。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公寓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概况表、竣工图纸、工程通知单、施工图纸设计说明、鉴定结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且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大连佳兆业中心项目公寓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案涉工程项目在内的项目已经进行验收,且相关项目已交付使用,原、被告应当及时进行工程决算,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合理合法,应当支持。原告施工期间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形,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反诉被告施工的水平防烟带、玻璃幕墙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已失去合作信任,反诉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与其他建设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提交的因被反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屋面渗漏造成的业主财产损失及屋面渗漏修理重作损失850893元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反诉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〇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917,191元;
二、反诉被告***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5,693,888.53元;
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若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345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807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宗守礼
人民陪审员  吴 丽
人民陪审员  曲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兰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