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益德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某某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冠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213执2416号
大连***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红太装饰工程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大连冠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3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货款及违约金151245.26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5060元。
(3)给付迟延履行金19530.4元(暂计至2021年8月9日)。
(4)承担执行费22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4×××91
特此通知。
办案人:张华8778635715712375227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