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3执3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希佛隆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希佛隆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修理费185198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328元、执行费21153元。
本院受理后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修理费1851980元,从2019年9月份起每月支付2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承担受理费23328元、执行费21153元;二、鉴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与正在审理的另案[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希佛隆阀门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相互关联,互有给付义务,双方同意待另案审理结束后,以确定的给付内容双方最终结算,以结算结果分两次付清。目前双方正在按协议自觉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03执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李根平
审判员 冯继忠
书记员 朱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