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陕0503民初867号
原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化化工集团)与被告西安希佛隆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佛隆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8年6月29日和2019年8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化化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理、康宁,被告希佛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雄、赵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陕化化工集团从被告希佛隆公司购买的两台硬密封球阀在安装使用四个月后发生故障,原告方认为是由于被告方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经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双方诉争的两台硬密封球阀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该两台硬密封球阀存在质量问题。原告陕化化工集团对其诉称的由被告方维修的XV13009A阀是否存在维修质量问题未举证证实,且XV13009A阀亦是在原告方使用两个月后出现的故障,造成该故障的原因原告方未举证证明。综上,原告诉称其从被告处购买的两台硬密封球阀存在质量缺陷无事实依据;其诉称的由被告维修的XV13009A阀维修后具有质量缺陷亦无据证实,且其诉称的500万元损失也无事实依据,因此对原告因产品质量缺陷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50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其其它诉请亦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一、原告陕化化工集团诉称的于2014年4月20日和2014年5月9日从被告希佛隆公司购买的两台20″WCBRFVBFD7B31硬封密球阀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原告为此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明其诉称的两台硬封密球阀存在质量问题:1、2016年6月18日入工段A球阀压力检测报告及B球阀压力检测报告各一份;2、设备检测记录、检测任务控制书、检测项目服务单、工作日志各一份;3、希佛隆公司2017年3月2日向原告方发出的商情函及双方商洽的会议记录各一份;4、根据原告的申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华碧[2018]质鉴字第87号阀门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被告对原告出具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均不能证明其销售给原告的两台硬封密球阀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希佛隆公司与陕化化工集团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在陕化化工集团使用两台硬封密球阀后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希佛隆公司从两个公司长远合作关系的大局出发,向陕化化工集团发出商情函并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同意对上述两台硬封密球阀进行免费维修,并不能证明两台硬封密球阀存在质量缺陷。认可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亦说明两台硬封密球阀均不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原告就两台硬封密球阀质量问题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因此对原告举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所举证据,证明原告将其2014年4月20日及2014年5月9日从被告处购买的两台硬封密球阀在库房存放两年后于2016年6月18日安装至705A/B入工段生产线上,安装前对该两台硬封密球阀的测试合格,2016年10月8日发现705A入工段涉案球阀堵漏,2017年10月22日705A、705B入工段大阀阀体堵漏,说明涉案的两个硬封密球阀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堵漏现象;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的结论为“涉案的阀门阀体壁厚、阀门阀体、法兰所用材料符合要求。铭牌系列号为00450201405-01阀门阀体与法兰连接部位存在环向焊接现象,并非出厂交货状态,说明该阀门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泄漏现象,采用焊接方式进行了处理,”亦证明两个硬封密球阀所用材料符合有关标准,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堵漏后自行进行了焊接。因此原告方所举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从被告方购买的两台硬封密球阀存在质量问题。二、经被告方希佛隆公司维修过的XV13009A阀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方为此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签订的XV13009A阀维修合同,证明双方约定的维修时间及质量标准;2、原告方生产过程中的巡检记录和运行记录,证明XV13009A阀经过被告方维修后于2016年11月18日安装在原告方的生产线上,于****年**月**日出生故障后拆除。3、气化B炉锁斗排渣阀故障情况说明,证明XV13009A阀使用过程中出现无法排渣问题,致B炉因故停车。被告对原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维修的XV13009A阀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签订维修阀门合同的经过以及维修后的使用情况,能够证明XV13009A阀经过被告维修后原告安装使用两个多月后发生排渣故障,但不能够证明发生排渣故障是由于被告维修XV13009A阀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的。三、关于原告诉称的500万元损失的事实及依据。原告为此提交了下列证据证实:1、损失计算情况说明;2、柴油站报表;3、质量计量中心中控质量日报表。证明由于其从被告处购买的705A/B入工段球阀及被告因维修XV13009B阀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的损失共计14646212.43元。被告对上述证据及损失数额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均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14646212.43元损失系其单方计算,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加之亦无证据证明原告诉称的损失与其诉称的产品质量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因此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㈠2014年4月20日,原告陕化化工集团与被告希佛隆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规格为20″WCBRFVBFD7B31(产品标号20″QSM347N-600LB)硬密封球阀一台,价格为1415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前向原告方交货;2014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再购买一台20″WCBRFVBFD7B31硬密封球阀一台,价格为141500元,该份合同生效后被告亦已于2014年9月13日向原告方交付了货物,上述两台硬密封球阀原告方收到产品后均存放在其库房中。2016年6月18日,原告方将上述两台硬密封球阀安装至其705A/B入工段生产线上开始使用,2016年10月8日开始,陆续发现705A/B入工段两台硬密封球阀堵漏,无法正常生产。2017年3月2日,被告希佛隆公司在接到原告方问题反映后向原告方发出商情函,请求原告方组织相关会议商情解决方案,2017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召开联席会议商量解决方案,在问题原因不清楚的情况下被告方提出为原告方免费维修两个硬密封球阀,后因原告方不同意未果。审理中原告方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两台硬密封球阀进行了质量鉴定,未发现该两台硬密封球阀存在产品质量问题。㈡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阀门维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方的一台XV1300**阀进行维修,维修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质量标准为维修后达到新品标准,维修费用为93500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照约定开始履行合同,2016年11月8日,XV13009A阀经被告返厂维修后安装在原告的生产线上开始使用,2017年1月23日,XV13009A阀出现无法正常排渣问题,后原告方将该阀拆除,审理中原告就XV13009A阀无法排渣的原因未举证证实。
另查明,原告陕化化工集团就其诉请的从被告方处购买的两台20″WCBRFVBFD7B31硬密封球阀及委托被告维修的XV13009A阀给其造成的500万元损失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审理中其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诉请的阀门质量进行鉴定,花去鉴定费59000元。
驳回原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新文
人民陪审员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书 记 员 韩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