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佛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希佛隆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7执322号
***、西安希佛隆阀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希佛隆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碑劳仲案字(2019)9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希佛隆阀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碑劳仲案字(2019)91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已书面确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7执3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2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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