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10610号
原告: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北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系该公司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航,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岐胜,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颖颖,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航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燃气费16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700000立方米的天然气,共欠原告燃气费168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承认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贵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欠原告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168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960元,由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