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北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780845-7。
法定代表人张叶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1438539-8。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