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1018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北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78084577。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 伟
审 判 员  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