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209号
原告:四川聚***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华业大厦**。
负责人:黄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四川聚***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爱国,四川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div>
法定代表人:敬旭。
被告:杨俊志,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四川聚***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俊志、**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聚***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聚***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