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5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
被执行人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城路**。
法定代表人敬旭,职务不详。
***与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6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263.95元,执行费668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60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兆丰
审判员  李双华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