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1869号
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肖林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卢志红。
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昶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