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林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志红。
上诉人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31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涉案《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内容,本案系因一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审裁定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劲松
审判员  杨超凡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永龙
书记员张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