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0112民初13982号
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号附**号盛景天下**幢**,组织机构代码77488307-0。
法定代表人:肖林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渝北区旺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区双龙湖街道龙吉街**号,组织机构代码L5888804-1。
经营者:熊中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琼,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渝北区旺旺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撤回第二项诉请,即被告渝北区旺旺建材经营部立即赔偿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水管维修费、材料费、水管挖出回填、苗木移栽恢复等人工费、水管爆裂损失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25666.87元。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90元,收取1366.5元由原告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葛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