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民申8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同润石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园路6号新世界建材市场D区3栋,组织机构代码L1291773-2。
法定代表人:王东祠,重庆市九龙坡区同润石材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重庆市智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重庆市智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3号路桥办公楼五区,组织机构代码15505103-x。
法定代表人:梁超,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99号长安锦绣城26幢15楼9-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1671-2。
法定代表人:朱喜平,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2号附111号盛景天下5幢1-5,组织机构代码77488307-0。
法定代表人:肖林生,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中央公园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57895820-7。
法定代表人:李义奎,重庆中央公园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鹏,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同润石材厂因与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森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央公园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同润石材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翎
审判员 黄 成
审判员 杨卉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