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商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747号
原告: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
被告:厦门商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国利。
原告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商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陶莉娜
书 记 员 房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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