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4833号
原告: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红旗村886号第一幢16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被告:厦门商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轩业楼30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商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