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程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程程科技有限公司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13028号
原告:北京程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10层21111。
法定代表人:张世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夜,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文,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兴桐城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东里17号楼3层东侧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桂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万兴桐城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
原告北京程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程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兴桐城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桐城公司)、被告桂桐、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程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世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兴桐城公司、被告桂桐、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程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程程科技公司与万兴桐城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程程科技公司租金37200元、管理费300元、押金3100元及上述费用利息(以40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3月30日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程程科技公司房屋中介费3100元及利息(以3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3月30日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4.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程程科技公司房屋维修费1870元及利息(以18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3月30日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5.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程程科技公司违约金620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30日,程程科技公司在案外人北京卓道商业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下与万兴桐城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万兴桐城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波普公社4号楼303号房屋(以下简称:303号房屋)租赁给程程科技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租金为每月31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十二。2019年3月29日,程程科技公司支付3100元中介费;2019年3月30日,程程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给万兴桐城公司房屋租金、押金、管理费共计40600元。万兴桐城公司为程程科技公司出具了加盖万兴桐城公司财务章的收据。程程科技公司使用302号房屋时,发现该房屋未按照合同约定装修完毕且装修存在重大问题,程程科技公司花费自身财产用于该房屋维修。后程程科技公司一直与万兴桐城公司沟通,但万兴桐城公司否认合同的真实性并且拒绝赔偿。另外,万兴桐城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为程程科技公司开具发票,致使程程科技公司不能实现合法经营的目的。现因万兴桐城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程程科技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合同签订时,万兴桐城公司系桂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桂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故二人应就上述款项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程程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万兴桐城公司、**、桂桐均未作答辩。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3月30日,程程科技公司(乙方)与万兴桐城公司(甲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303号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用途:居住(办公);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9日;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3100元/月;租金交付方式:押一付十二,租金支付日期,第一次:2019年3月30日37200元;押金31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租赁期内,乙方负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管理费(300元)、上网费、车位费等由乙方产生的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证明;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可使用的状态;发现房屋有漏水情况,如因房屋主体结构或因装修时因防水问题所产生的责任以及损失一切由甲方承担,反之如因乙方在租赁期内由于忘记关水龙头或下水堵塞等等,导致房屋漏水产生的责任以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该合同附件交房确认部分,交房日期2019年3月30日后手写“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双方均在合同底部盖章,万兴桐城公司出租方经办人处由孔繁榕签字。同日,万兴桐城公司交付303号房屋,程程科技公司支付万兴桐城公司一年房租37200元及押金3100元,万兴桐城公司向程程科技公司出具收据确认,该收据载明收款方式为现金+转账,现金收30000元,转账收10600元(一年租金、押金3100元)。
程程科技公司主张其向万兴桐城公司支付中介费3100元,并提交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明与案外人李延云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延云的证明予以证明。程程科技公司主张其公司搬入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提交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明与孔繁榕微信聊天记录、收据一张、微信转账记录三张,以证明其支出修缮费用1870元;该收据显示程程科技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支付1200元墙面粉刷修理费用;于2019年4月9日微信支付北京洁屋万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家居保洁120元;于2019年4月9日微信转账“京南一懒汉”400元;于2019年4月10日微信转账给“好人好梦”150元;经询问,程程科技公司称400元系修理漏水费用,150元系修理门锁费用。
程程科技公司主张万兴桐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交发票致使其公司无法变更注册地址,并提交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明与桂桐的电话录音、大兴区税务局关于新企业增值税核查相关程序打印件予以证明,电话记录中张世明询问“我这着急开发票,这怎么办”,桂桐称“您不能找我,您得找孔繁榕……现在我跟业主正协调这个事呢,业主没准儿过两天过来,没准儿把房子收走呢”。
经询问,程程科技公司主张因房屋需要维修并等万兴桐城公司出具租金发票,故其公司从未搬进303号房屋实际使用,并提交房东出具的说明,以证明其没有找到桂桐,于2019年4月下旬将钥匙交还房东;因桂桐在2019年4月17日电话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主张双方的合同自2019年4月17日解除。
另查,万兴桐城公司系由桂桐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23日,桂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万兴桐城公司、桂桐、**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相应权利。程程科技公司和万兴桐城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因万兴桐城公司拒绝为程程科技公司提供租赁发票,导致程程科技公司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程程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万兴桐城公司退还房屋押金3100元、管理费300元,并支付违约金62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程程科技公司主张其从未在303号房屋居住,结合本案查明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故其要求万兴桐城公司退还支付的房屋租金37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程程科技公司主张其与万兴桐城公司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17日解除,但是当日录音中其未向万兴桐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其系通过诉讼向万兴桐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该解除通知通过本院送达万兴桐城公司,故本院确定双方合同自本案开庭之日,即2019年9月23日解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程程科技公司主张其向万兴桐城公司交付了房屋中介费,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万兴桐城公司应保障303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可使用的状态,程程科技公司因修缮、打扫房屋支出房屋修理费1320元,要求万兴桐城公司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其提交的向“京南一懒汉”及“好人好梦”的微信转账,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故其要求万兴桐城公司承担房屋修理费55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程程科技公司要求万兴桐城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万兴桐城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桂桐在涉案期间是万兴桐城公司的股东,其未能证明在涉案交易期间万兴桐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其应对万兴桐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权变更后,**是万兴桐城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亦未能证明与万兴桐城公司财务独立,故也应对万兴桐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程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兴桐城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23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万兴桐城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北京程程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房屋押金3100元、管理费300元、房屋租金37200元,以上共计406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万兴桐城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北京程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132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万兴桐城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北京程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五、桂桐、**就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北京万兴桐城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北京程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北京程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万兴桐城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桂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祁广燕
人民陪审员  姜永江
人民陪审员  徐竞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华 琳
书 记 员  赵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