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10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37.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荣华
书记员 洪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