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334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凤翔路16号501。
法定代表人:*培田。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728房自编719房。
负责人:***。
原告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追加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被告于2018年7月2日以经调解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追加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为第三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为第三人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为第三人。
审判长岑文豪
人民陪审员黄琰
人民陪审员刘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