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辖终1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培田。
上诉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3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19.1条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依法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所称双方的约定管辖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前述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案涉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