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民终8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培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德,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秀婷,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日升,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秀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诺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卢秀婷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力诺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一、力诺工程公司在一审时已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房屋检查报告》,而一审法院却没有向鉴定机构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提交完全的资料,告知施工前案涉房屋已经存在倾斜的事实,且政府在施工前已委托相关的检测机构检测该房屋的事实,导致鉴定报告的依据及结论明显错误,依法不应采信。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目的应当是“房屋加剧倾斜与施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关系”,而非“房屋的损害与案涉工程施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要确定案涉房屋是否因为施工出现损害后果最有效的判断依据就是:案涉房屋施工前后的状态。力诺工程公司已经证明案涉房屋在施工前已经倾斜的,那么***、卢秀婷必须证明施工后案涉房屋加剧了倾斜,且该损害后果是由力诺工程公司造成的。一审判决依据鉴定报告推定力诺工程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开工报告》和《房屋检查报告》能够证明施工前后房屋的倾斜并未增加,那么***、卢秀婷就不存在损失。《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只明确了案涉房屋倾斜主要由于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致,并没有明确案涉房屋在施工前,施工后有倾斜加剧的情况。因此,该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缺陷。二、一审判决虽然认为力诺工程公司提交的《开工报告》及两份《房屋检查报告》是真实的,但却未采纳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即施工前案涉房屋已出现倾斜及裂纹,施工后案涉房屋的损害并没有加剧。三、根据《开工报告》、两份《房屋检查报告》并结合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施工前后,案涉房屋的倾斜没有增加,仅仅出现了新的裂纹;2.案涉房屋的倾斜和裂纹是由于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导致的;3.案涉房屋的倾斜出现在施工前,与施工没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委托鉴定时没有全面提供案涉房屋的资料,从而导致错误的或不明确的鉴定结论,忽略了本案认定事实的最基本证据即《开工报告》及两份《房屋检查报告》,错误推定力诺工程公司的责任,严重损害了力诺工程公司的权益,二审法院对本案应依法改判。
***、卢秀婷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卢秀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力诺工程公司向***、卢秀婷赔偿房屋损害款90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力诺工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涉房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北村跃龙桥东街14号,属***、卢秀婷共同所有。因北滘镇林头社区郑氏大宗祠周边景观改造,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将该改造工程发包给力诺工程公司承建,双方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6个月,拟从2014年9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3月9日竣工完成。力诺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后,按合同开展施工工作。后***、卢秀婷认为力诺工程公司的施工导致案涉房屋出现裂缝、发生倾斜,遂要求力诺工程公司赔偿。因协商不成,***、卢秀婷于2016年3月2日诉至一审法院。
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损害与案涉工程施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报告载明分析情况为:(1)案涉房屋主体结构整体变形主要向东南方倾斜,主要由于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致;(2)现场检查案涉房屋墙体以水平裂缝为主,从裂缝的分布、形态、走向分析,属于砖墙与混凝土构件接合处的裂缝,主要因为结构材质差异和温度而产生的收缩裂缝;(3)从案涉房屋结构层数,体型、平面布局分析,房屋的东南侧为四层,同时卫生间、楼梯间均布置在东侧南侧,房屋的西侧北侧为三层,可见,房屋重心偏东南方向,因此东南位的地基压应力相对较大。然而道路改造工程位于房屋东侧,若施工存在较大的施工震动、或者填土情况下,房屋东南侧原本地基较大应力范围有可能应力再叠加,造成房屋倾斜,房屋主体结构朝东南方向倾斜检测结果符合这一特征;(4)《房屋检查报告》的相关建筑变形数据未知案涉双方是否认可,也未提供道路改造工程的地质勘查资料、施工资料及施工日志等,因此报告的数据不作为本次鉴定比对数据,本报告对造成房屋原本的沉降(倾斜)原因也无法作出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1)案涉房屋主体结构整体变形主要向东南方倾斜,主要由于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致。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该房屋评定为严重损坏房;(2)在没有取得充分数据的情况下,本报告对造成房屋原本的沉降(倾斜)和施工影响的沉降(倾斜)原因也无法作出定量分析。同时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评定案涉房屋的安全行等级为“严重损坏房”,房屋应处理使用。上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后,***、卢秀婷、力诺工程公司均提出异议,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回复如下: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对于受损房屋的施工图、竣工图、设计计算书和地质勘察资料等原始资料,以及道路施工对受损房屋的扰动应力计算书等资料,力诺工程公司在施工前本应收集和了解,并应由施工方提供道路施工对受损房屋的扰动应力计算书等资料,这是施工单位的法定责任,正因为当事人双方、特别是施工单位无法提供施工前后和施工过程的相关资料,致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无法明确分析房屋受损责任。***、卢秀婷垫付鉴定费18000元。
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省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对案涉房屋作出修复方案,***、卢秀婷垫付修复设计费30000元。根据上述修复方案,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展诚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为:案涉工程造价为135167.84元。***、卢秀婷垫付鉴定费89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卢秀婷主张,可确定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一般侵权之诉,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主要焦点:一是本案赔偿比例的确定问题,二是案涉房屋损害后果的确定问题。
一、关于本案赔偿比例的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上述规定,有过错的行为人即应负赔偿之责。本案中,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害后果间的原因力大小,依法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知,案涉房屋主体结构整体变形主要向东南方倾斜,主要由于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致,同时因为结构材质差异和温度而产生收缩裂缝,故***、卢秀婷主张案涉房屋损害由力诺工程公司施工行为引起,并由力诺工程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上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又载明,道路改造工程位于房屋东侧,若施工存在较大的施工震动、或者填土情况下,房屋东南侧原本地基较大应力范围有可能应力再叠加,造成房屋倾斜,房屋主体结构朝东南方向倾斜检测结果符合这一特征,表明力诺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对案涉房屋的损害有一定影响。《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虽载明对造成房屋原本的沉降(倾斜)和施工影响的沉降(倾斜)原因无法作出定量分析,但是根据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的回复: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对于受损房屋的施工图、竣工图、设计计算书和地质勘察资料等原始资料,以及道路施工对受损房屋的扰动应力计算书等资料,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前本应收集和了解,并应由施工方提供道路施工对受损房屋的扰动应力计算书等资料,这是施工单位的法定责任,正因为当事人双方、特别是施工单位无法提供施工前后和施工过程的相关资料,致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无法明确分析房屋受损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然存在自身质量问题,但在案涉工程施工前,案涉房屋是否已经损害,力诺工程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力诺工程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对案涉房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而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案涉工程施工对案涉房屋的损害存在可能,故应由力诺工程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对案涉房屋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由力诺工程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卢秀婷未能提供案涉房屋的施工图、竣工图,对案涉房屋无法明确分析受损责任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案涉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一审法院确定由***、卢秀婷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二、案涉房屋损害后果的确定问题。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评定案涉房屋的安全行等级为“严重损坏房”,房屋应处理使用。且根据广东省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修复方案,案涉房屋可予以修复。***、卢秀婷主张案涉房屋无法修复,需予以重建,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案涉房屋应作出修复处理,并由力诺工程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修复费用。根据广东展诚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案涉工程造价为135167.84元,由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94617.49元。对***、卢秀婷超过上述范围的损失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力诺工程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卢秀婷支付赔偿款94617.49元;二、驳回***、卢秀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00元(***、卢秀婷已预交),由***、卢秀婷负担2000元,力诺工程公司负担4400元;房屋安全鉴定费18000元、修复设计费30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8960元,合计56960元(***、卢秀婷已垫付),由***、卢秀婷负担17088元,力诺工程公司负担39872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判断力诺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需从力诺工程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卢秀婷是否存在损失以及***、卢秀婷的损失与力诺工程公司的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案涉房屋毗邻力诺工程公司承包工程的施工现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力诺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充分了解案涉房屋的现状,并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对案涉房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然而,力诺工程公司在本案中虽提交报告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的《房屋检查报告》用以证明其在施工前对案涉房屋的现状进行了检查,但力诺工程公司陈述案涉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也就是说,力诺工程公司在工程施工之前,根本不清楚案涉房屋的状况且未采取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力诺工程公司确存在过错之处。
其次,无论是力诺工程公司提交的两份《房屋检查报告》,还是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均记载案涉房屋存在倾斜、裂纹等情况,《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更明确案涉房屋是严重损坏房。由上可见,案涉房屋确存在受损情况尚待修复。
再次,力诺工程公司主张案涉房屋在工程施工前已存在倾斜,裂纹等情况。但是,力诺工程公司提交的报告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的《房屋检查报告》并未明确是施工前还是施工过程中对房屋现状的检查,此为其一。其二,力诺工程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拟开工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与力诺工程公司在本案中陈述的开工时间2014年11月28日相差较大,而且,力诺工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发包人就开工时间有过变更的约定。其三,力诺工程公司自认2014年11月28日前已进驻施工现场进行多项准备工作,包括对原有建筑物、道路剩下的砖石进行清理,搭建临时的办公室、宿舍,工程的机械设备进场等。从上述几点理由分析,力诺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案涉房屋在工程施工前已存在倾斜、裂纹等情况。对于案涉房屋的受损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施工单位力诺工程公司,无法提供施工前后和施工过程的相关资料,致使鉴定机构广东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无法作出定量分析。但是,鉴定机构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分析认为“房屋重心偏东南方向,因此,东南方位的地基压应力相对较大。然面道路改造工程位于房屋的东侧,若施工存在较大的施工震动、或填土情况下,房屋东南侧原本地基较大应力范围有可能应力再叠加,造成房屋倾斜,房屋主体结构朝东南方向倾斜的检测结果符合这一特征”。换言之,鉴定机构亦认为工程施工与案涉房屋的损害后果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卢秀婷未能提供案涉房屋的施工图、竣工图,对案涉房屋无法明确受损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力诺工程公司的过错与案涉房屋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各项因素,酌定由力诺工程公司承担案涉房屋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力诺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44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绮云
审判员  袁秋华
审判员  唐铭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