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5272号
原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718号(第七零九研究所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电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中经济开发区长征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北一楼403室(上海竖新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电仪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原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3元,由原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