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城科丰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民终10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苑颖新
审判员 宋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