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

茂名市金泉湾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茂名众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902民初3329号之二
原告:茂名市金泉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白区霞海南路建设分局大院第*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志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军、黄全儒,均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号***室-220。
法定代表人:张有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茂名众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环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黎广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坚、苏如坚,均系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茂名市茂港区海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办澳内圩。
法定代表人:罗秋航,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茂名市金泉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茂名众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茂名市茂港区海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金泉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189元,减半收取67594.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市金泉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
人民陪审员  许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