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

某某豪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财保8号
申请人:***豪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大甲镇大甲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俤。
被申请人: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吉大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水湾路368号4栋15楼D室。
负责人:祝晓雷。
被申请人: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大道88号2栋2607。
法定代表人:张有贵。
申请人***豪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吉大分公司、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存在合同纠纷,申请人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财产被转移,保障裁判的顺利执行”为由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吉大分公司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支行开户的账户(账号:8200××××2011)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新支行开户的账户(账号:9550××××0281)的存款;
二、冻结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于招商银行珠海分行开户的账户(账号:6569××××0888)的存款;
三、以上三家银行存款的冻结总额以31339000元为限,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豪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魏振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 枫
书 记 员 郑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