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7号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巴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鉴于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以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为一并处置相关财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川1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远
审判员***
审判员何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