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81执3511号
申请人: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巴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金额1474017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处罚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