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14770号
原告: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宣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宁模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浩然
书 记 员 夏 静